基本模式包括:
一、节能效益分享型
二、节能量保证型
三、能源供应外包型
一、节能效益分享型。节能服务公司承担项目的设计、融资和安装、施工等工作,对节能量进行测量和验证,并与客户约定固定期限内分享实际的节能郊益,属于全方位服务型。
二、能源供应外包型。节能服务公司负责设备的运营、维护,并按约定价格将产出的产品如热、冷、蒸汽、电力等出售给用户。设备升级、维修等成本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,客户保留所有权。
三、节能量保证型。节能服务公司设计和实施项目,可能提供某些融资便利,但不负责融资,节能服务公司需要确保节能量,使节能投资成本得以偿还。
四、合同期限可变型。这种模式与节能效益分享型是一样的,只是节能服务合同的期限是根据实际节能状况予以调整的,确保节能服务公司能够偿还投资债务。
五、设备供应商信用型。设备供应商设计项目,进行调试,确保能达到节能预期目标,款项可以调试成功后一次性支付,或从预期节能效益中分期支付。设备所有权是立即转移给客户的。
六、设备租赁型。与前述设备供应商信用型类似,只是设备供应商从节能效益中获取固定的款项,直到所有的租期款项支付完毕,设备所有权才移转客户。
七、(基于能效付款的)技术咨询型。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审计,并协助项目实施,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约定基于能效的报酬,包括低能效惩罚和高能效奖励。
八、(固定额付款)技术咨询型。节能服务公司进行审计,设计项目,向客户提供实施项目的协助,或者为客户提供咨询意见,收取一次性固定的费用。